宜宾学院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优势,培育和强化专业特色,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组织与管理及新办专业评估等。
第三条 专业建设应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通过加强专业建设,规范专业管理,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四条 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适应区域产业调整、优化自身结构与布局等出发,凝聚专业优势,突显地方特色,立足学校可持续发展,通过深化专业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 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以教学质量提高为目标,着重建设一批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专业,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并在省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
第六条 坚持积极发展应用、重点培育特色、大力扶持交叉的方针。要精心规划,稳步推进。要坚持常抓不懈,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有步骤分阶段逐项落实。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七条 基本要求
1.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版)》及《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增设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九条 专业设置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专业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每年5月中旬,由拟申请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各项申报材料。
2.教务处组织初审,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专业,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
3.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综合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等,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
4.审议通过的拟设置专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学校将新增专业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公示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教学单位依照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调研基础上可向学校申报新专业,但每次一般不得多于一个。
第十条 专业调整
1.实行专业预警及退出机制。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变化、招生、就业等情况,可调整或撤销已设置的专业。
2.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学校将责令专业所在教学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3.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四章 专业建设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内容包括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深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和教学条件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基本要求
1.专业建设规划:是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是学校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学校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各教学单位每个专业须制定本专业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落实。
2.培养目标:科学确定专业培养目标,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依据教育部制定的人才培养要求,结合学校办学实际,体现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体现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特色。
3.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开展教学的主要依据。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体现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并根据社会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4.师资队伍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通过多种形式相结合,建立一支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科研能力较强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重选拔优秀教师,要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充实教学一线力量,同时,根据专业办学实际,加强教师专业能力培养。
5.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要明确课程建设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等,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加强课程系统建设;重视高水平课程建设,深化课程教学内容、结构体系改革,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坚持课程建设中评建相结合,促进课程质量和水平提升;完善课程建设中教学基本文件的管理。
6.教学文件:是保障专业建设效果的重要因素。要制订并完善涉及专业的各项教学基本资料,包括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安排、教案、讲稿、教学总结、教学计划等。
7.教材建设:是专业建设的一项基本工作。要加强教材的规划与建设,重视教材质量;鼓励选用适合办学需要的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和课程建设,抓好自编教材建设。
8.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坚持校内外相结合,全面规划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尤其要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平台建设,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积极寻求社会力量对专业办学的支持;实践基地建设要与专业建设相匹配,突出重点,加强过程管理与检查评估,优化资源配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要提高资源利用率。
9.图书资料建设:要保证每年图书资料费所占教育事业费比例,保证有足够的最新图书资料。图书资料建设应适度向新办专业倾斜。
10.教学研究与改革:是专业建设水平的主要体现。鼓励各专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富有特色的多样化教学改革,通过实施教研教改立项制度和教学奖励制度,依托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研究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要加强特色建设,逐步形成一批优势专业。要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专业,鼓励和提倡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专业建设。
第十四条 以实践教学为突破口,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课程平台,建立多种形式的专业教学模块,彰显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特色。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实行学校、教学单位二级管理制度。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教务处、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等组织的学校专业建设领导组,统筹规划全校各专业建设工作。教学单位成立由教学单位领导、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专业骨干教师等组成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教学单位各专业建设的规划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所含各门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各类负责人遴选、职责等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开展专业申报工作;组织开展各级专业综合改革、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等专业类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等。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涉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经费资助与管理
1.对新办专业或专业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学校划拨专项建设经费。
2.专业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权归各专业建设项目组,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挪为、挤占、超支。
3.经费使用范围
专业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新办专业建设经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专业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资料费。
(2)课程建设费用,含简易教具、课件、教学软件的购置费。
(3)教材建设费、资料印刷费、耗材费等。
(4)师资队伍建设费:包括青年教师培养、教师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等。
(5)专业建设的改革与研究专项经费。
(6)教学基本文档建设费。
(7)专业检查与评估费。
(8)实践教学建设费:包括基地建设、学生创新实践活动等费用。
(9)专业调研与学术交流费,不超过总经费20%。
(10)其它与专业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
4.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5.各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对专业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各教学单位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学校教务处、财务处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宏观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六章 专业评估
第二十条 对新办专业,在开办的第五年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新办专业评估基本程序:
1.教学单位自评。
2.学校召开评估专家组会议,部署专业评估工作。
3.参评专业负责人集中作现场汇报,并当场回答专家组提问。
4.专家组到各教学单位进行现场评估,依据评估指标,提出专业评估意见并综合审议。
5.评估专家组向学校汇报评估结果,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适时组织开展校级专业评估,将评估结果与招生指标、人才引进指标、教学资源分配等挂钩,形成良好的竞争态势。学校对专业评估工作所聘请的校外、校内专家等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发放评审费用。
第二十三条 评估奖惩
1.专业建设成绩显著,学校将组织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并给与适当奖励。
2.对于专业建设过程中经费使用不当、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专业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将适当压缩招生规模,实行暂停招生、隔年招生、停办或合并撤销。
3.对评估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各专业,专业所在教学单位要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一个月内提出整改计划,学校届时组织复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此前公布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