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旨在我校本科教学基本建设已取得一定优势的教学部门、专业、教研室、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办学综合能力。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为核心,着力优化专业结构,着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着力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着力改革体制机制,大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进一步整合各项改革成果,加强项目集成与创新,把握重点与核心,提高项目建设对人才培养的综合效益。
第三条 我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综合改革、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教学改革与研究、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教学示范实验室、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为“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机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科研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教学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建设和业务指导,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科教学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制定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管理办法等。
(二)制订和发布“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三)组织校级建设项目评审和省级、国家级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
(四)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五)组织对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评价,负责项目中止、撤销等工作。
(六)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申报、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及教务处相关文件要求,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定期向“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一把手与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人财物配套支持、进度与质量检查等工作。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建设内容和要求,制订项目实施计划。
(二)实施项目计划,组织和协调有关子项目研讨、交流、建设等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认真总结项目成果,客观评价项目建设效果,并按规定接受项目检查和验收。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校级、省级和国家级逐级申报制,申报上一级的项目应在下一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
第九条 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申报立项由“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或转发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二)教学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并组织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
第十条 省级、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申报,根据项目申报条件与要求,由“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从校级“本科教学工程”结题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校级工程尚未开展的项目,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指定项目,由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申报。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来源于国家、省、学校提供的用于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的专项经费以及用于我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的其他来源的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管理、分批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严格审批;年度考核、验收审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分为“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组织经费和“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经费。项目建设经费占项目总经费的94%,项目组织经费按各项目总经费的3%提取,项目管理经费按各项目总经费的3%提取。项目组织费是指从对国家级、省级、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中提取的,用于组织和协调有关子项目研讨、交流、建设等方面而产生的相关费用,项目组织费归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项目管理费为项目管理费指从国家级、省级、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中提取的,用于项目培育、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鉴定、项目检查、结项验收、对外交流及日常管理等业务开支的费用。项目管理费由学校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对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立项项目,学校将划拨配套建设经费。对省级“本科教学工程”立项项目,校级项目的配套建设经费自动纳入省级项目配套建设经费;对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立项项目,省级与校级项目配套建设经费自动纳入国家级项目配套建设经费。
第十五条 各类项目建设经费的支出范围如下:
(一)专业综合改革、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建设经费支出主要范围:
1.一般业务费,包括教师进修、培训、人才引进、调研、教学研究会议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费等(40%以内)。
2.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20%以内)。
3.教材建设与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出版费等(20%以内)。
4.项目网站建设费用、项目建设专家咨询费等(20%以内)。
(二)精品资源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建设经费支出主要范围:
1.一般业务费,包括教师进修或培训费、调研费、教学研究会议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费等(30%以内);
2.教学仪器、设备、耗材、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15%以内);
3.讲义编写、教材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出版费等(20%以内)。
4.项目网站建设、课程录像、试题库建设、专家咨询费、信息检索费、教材评审费等(35%以内)。
(三)教学示范实验室项目、实践教育基地项目、工程实践教育中心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1.一般业务费,包括实践教学的教师进修、培训、调研、教学研究会议费、文献资料的收集、查询、打印或复印、调查、走访等必须的交通经费等(40%以内)。
2.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20%以内)。
3.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出版费等(20%以内)。
4.项目网站建设、专家咨询费、专家学者讲座(讲学)费、信息检索费等(20%以内)。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组成员共同使用,各子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项目组成员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费使用制度和经费使用计划,经子项目组成员代表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查、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报销经费程序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经费分年度使用。对于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停止经费资助,并追究相关责任。学校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建设部门应监督项目组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各子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院计财、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各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中期检查与结项验收制度。“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省级、国家级项目还需根据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或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项目类别及其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束后,验收专家组提出具体验收意见,报“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经批准后可延期建设,延期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取消其“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材料,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用于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此前公布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