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办学思想、教育理念、培养目标、规格标准和教学模式的集中体现,是学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得以实现的基础性文件,是实施教学过程、开展教学改革和进行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为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规范人才培养过程和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实施和调整修改,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教学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内,一般不得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四条 申报新专业前,应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指导意见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学校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应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教学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 各教学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教师,通过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及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有组织、有计划地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教务处提出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2.教学部门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本教学部门各专业或教研室负责人和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各教学部门组织专家对本部门各专业拟订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各教学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教学部门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5.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分管校长审阅后提交学校,并经学校批准后,印发至各教学部门执行。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专业简介;
2.培养目标;
3.培养要求;
4.课程体系;
5.能力培养设计;
6.实践教学设计;
7.各类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设计;
8.学制与学分要求;
9.学位授予;
10.相关说明。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 各教学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任何教学部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教学部门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各类课程的教学任务由相关教学部门归口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
第十一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学期第10周左右,教务处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各教学部门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各教学部门进行核对、确认。对各课程的名称、编号、总学分、总学时、周学时、考核方式等均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2.每学期第11周左右,各教学部门落实归属本部门的课程的教学任务,对课程的名称、编号、总学分、总学时、周学时、考核方式、教材使用以及任课教师等,均应一一核实。
3.教务处完成编制课程表、选课等工作后,由各教学部门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4.主讲教师根据课程大纲,编制课程学期教学进度表,经教学部门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各教学部门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修改
第十三条 凡因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的调整)而导致课程结构和主要教学内容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为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对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是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四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实施新人才培养方案之前一学期进行,其它时间不得调整和修改。个别课程的调整应在该课程教学运行之前进行,课程教学开始运行后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 凡涉及调整、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先经教学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后,填写相关申请材料,经教学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1.属于创新思维能力课程(选修)、通识课程(选修)及应用创新课程调整的,凡涉及增开、删除、更换课程,改变课程性质、增减课程学时、学分、变更课程开设时间等,由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2.属于创新思维能力课程(必修)、通识课程(必修)及专业核心课程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查,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3.凡属新增开课程,须附课程教学大纲(含实践教学大纲)、教材等教学文件。
第十六条 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随意停课、开课,学校将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作为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和各教学部门必须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管理和及时归档工作,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各教学部门教学秘书负责对本部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档案材料进行管理。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连续性,当有关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移交如下材料:
1.该部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该部门各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实施情况的原始执行资料。
3.该部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调整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4.其它有关教学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专科各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