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5-13 点击数:

宜宾学院
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状态保持监控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基本理念作引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学院师范类本专科专业,其他专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三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实行学校统筹、学部(院)负责、专业落实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 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教务处负责提出达成度评价的基本框架和指导意见,并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学部(院)是所办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安排专人负责制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实施方案,定期对培养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应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 专业在所属学部(院)的组织下开展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并负责落实整改。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评价机制

第七条 评价依据。人才培养目标是学生毕业后 5年左右在社会和专业领域的发展预期,其合理性评价以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所服务行业的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以宜宾学院办学定位和被评专业设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为内部依据。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以毕业生跟踪反馈、社会评价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 评价主体与责任人。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专业教师、学部(院)教学督导、学部(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单位、企业或行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应由学部(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担任,本部门负责教学的部长(院长)和专业负责人具体实施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九条 评价方法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须采用多元方法。有以下具体方法: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研讨、反思自查等。在评价前,责任人要确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是否合理。要结合人才培养目标,科学设置评价项目以及调查问卷、量表、座谈、访谈提纲等,确保评价的全面与有效。

第十条 评价周期。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十一条 文档记录。学部(院)在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过程中,应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收集相关资料,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报告”,包括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评价方式、评价结论、改进措施等。相关记录要完整、可追踪。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部(院)存档,至少保存六年。

第十二条 结果运用。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毕业要求、持续改进教育教学的依据,还将运用于专业评估、优势专业遴选和学部(院)考核。学校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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